新疆天筑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天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97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天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邹长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环,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本院在审理原***与被告新疆天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柏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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