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97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天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邹长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环,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本院在审理原***与被告新疆天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柏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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