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5执1082号
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做出(2019)苏0105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864200元及逾期利息(以864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2元,由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的义务,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2.2020年4月16日、2020年8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经查询反馈无不动产,本案无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其名下有车牌为苏A×××××奇瑞牌汽车一部,未实际控制。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冻结期间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冻结到期如需继续冻结,请于冻结截止日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3.2020年4月21日,本院通过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南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不动产。 4.2020年4月30日,因前期案件是执行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而执行完毕,所以再次邮寄了到期履行通知书至第三方公司。2020年5月11日收到第三方公司回函,释明已与被执行人结清债务,无到期债权可供执行。 5.2020年5月28日,安排去被执行人公司传唤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只有几个员工在留守,法定代表人不在,询问该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平时不去公司,现无人管理公司。 6.2020年6月1日,本院委托淄博市博山区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持有淄博博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2020年6月22日收博山区法院冻结回执,已冻结。 7.2020年8月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8.2020年8月6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9.2020年8月15日,依法追加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到案款252965.41元,已拨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0.2020年9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详细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本院所有查询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暂不要求拍卖查封以上被执行人持有股权,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做谈话笔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王生奇 审 判 员  彭鸣俊
法官 助理  孔 燕 见习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