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秦万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黄爱萍。
被执行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爱萍、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372万元及截至2020年5月22日利息51.28万元,以及37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执行人***分三期支付申请人全部欠款,2021年7月31日之前还款100万元;2021年9月30日之前还款1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剩余欠款;三、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按照原调结束内容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莹莹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田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