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196号
原告:***,男,1948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平路。
被告:***,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劲松七路。
被告:秦万民,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天台支路。
被告:黄爱萍,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天台支路。
被告: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盛邦慧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3号泰科达工业园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975190364。
法定代表人:秦万民,职务: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被告秦万民、被告黄爱萍、被告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刘雪燕负担。
审判员  徐丽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