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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824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87号。
法人代表:赵晓博,行长。
委托代理人:喻子君,员工。
被告执行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万民,总经理。
被告执行人:青岛顺联集装箱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杨付显,总经理。
被告执行人:青岛中瑞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秦万民,总经理。
被告执行人:青岛世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万民,总经理。
被告执行人:秦万民,男,汉族,1958年9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执行人:黄爱萍,女,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秦万民、黄爱萍、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顺联集装箱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中瑞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世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263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211执8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丰琦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李凯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