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世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8270号
原告:青岛世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株洲路3号。
法定代表人:秦万民,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3号。法定代表人:秦万民,执行蓝事。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日生,住山东省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于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王 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辛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