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恢39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577300356。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瑞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官厅小区10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9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瑞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26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