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97519036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鲁02民终13594号已立案执行。审判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户房产(该房产有抵押且本院系轮侯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层××(该房产有抵押且本院系轮侯查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户房产(该房产有两个抵押且抵押数额较大)。上述房产均暂不宜在本案中处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持有的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世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但上述公司的持股及上述股份的查封、抵押状况不明。上述股份暂不宜在本案中处置。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民终13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