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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芜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2民初418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峰路3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0873958U。 法��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855号第一幢三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5989086G。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芜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华东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给付原告款项635139.2元及利息(以63513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中铁华东公司承包**市第一人民二号楼、连廊四装修工程,被告**装饰分包该工程,双方签订分包合同。被告**装饰、中铁华东分公司因涉案工程需要,从案外人江苏怡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华建材)购买了砼,尚欠货款635139.2元。原告是怡华建材在涉案工程项目部的联系人。2017年6月6日,怡华建材将其对涉案的债权及相应的附属权利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装饰和中铁华东分公司。被告中铁华东分公司系中铁集团的分公司。原告向被告方主张债权无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中铁华东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合同履行��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所在为**市宿城区,合同履行地为工程所在地,不应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现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询问,原告***认可涉案工程在**市宿城区,并同意本案移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铁华东分公司主张合同履行地为**第一人民医院的工程所在地,即**市宿城区。原告***认可该合同履行地,并同意本案移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被告中铁华东分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116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