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和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华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初字第00225号
原告:安庆和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增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华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水心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和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华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和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芜湖华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和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和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华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安庆和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