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执247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首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DNEJX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7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首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65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