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0016号
原告: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南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398356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万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陶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0980267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万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娄晓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