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81民初11056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安总部经济大楼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0980267W。 法定代表人:**双。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279832.85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瑞安市塘下镇科丰二期A-5-8地块工程,并将其中部分分包给了被告***。2021年8月15日,原告受聘于被告***进入上述工地从事水泥工工作,工资为300元/天。2021年10月31日下午16时许,原告在被告工地上班过程中操作锯木机时,不慎被锯木机割伤右手。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瑞安亲堂中医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8天,出院诊断为:右手部切割伤、右拇指远节指骨骨折、右中指中节指骨骨折、右拇、食指指动脉、指神经断裂、右拇长屈肌腱、中指指伸肌腱断裂、右手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损伤。2022年10月27日,经温州东海***定所鉴定,评定原告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5日,营养期为35日。事发后,中国人寿保险的**无忧庆典版保险计划已向原告理赔6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户籍证明、急诊病历、门诊病历、住院收据、门诊收据、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及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其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应相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交由无资质的***承包,应承担选任过失的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13817.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8天,其主张1800元本院予以认定。3、营养费:根据司法实践,营养费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定文书评定原告的营养期限35天,支持1050元。4、护理费:***定文书评定原告的护理期限35天。参照上年度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228元计算,支持6638元。5、误工费:***定文书评定原告的护理期限90天。参照上年度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228元计算,支持17070元。6、残疾赔偿金:自2020年1月1日起不论城镇还是农村居民均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68487元/年计算,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残疾赔偿系数20%,赔偿年限17年,支持232855.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8、交通费:根据原告治疗情况,就医地点,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9、鉴定费:19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285331.29元,扣除已赔付的6万元,两被告还需负担225331.29元。因此,原告的上述损失,按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112665.65元(225331.29元×50%元),按责任比例由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5066.26元(225331.29元×2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12665.65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5066.26元,款交本院转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7元,减半收取计2748.5元,由被告***负担1106元,由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3元,由原告负担11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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