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民初286号
原告:***,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0980267W),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安总部经济大楼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