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铸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铸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华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财保73号
申请人:山东中铸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街道北辛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67100874。
法定代表人:褚福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担保人:刘统英,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淄博市华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2677305R。
法定代表人:肖桂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铸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华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统英以其所有的鲁D×××××号奔驰轿车一辆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中铸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刘统英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鲁D×××××号奔驰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华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
户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成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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