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9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铸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街道北辛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67100874。
法定代表人:褚福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担保人:刘统英,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淄博市华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2677305R。
法定代表人:肖桂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铸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华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鲁0481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山东中铸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鲁D×××××号奔驰轿车一辆
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市华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的查封或解除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