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9民初3256号
原告:宁城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忙农镇东洼子村7组。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系公司职员。
被告:赤峰市正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经理。
被告:***,男,48岁,汉族,居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宁城县**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正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城县**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宁城县**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小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