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4民初553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市正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在水一方商业1-106号商厅。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不详。
被告:***,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正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赵文英负担。
审判员 韩玉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栾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