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胜峰建材有限公司与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8402号
原告:赣州胜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埠上村单桥组323国道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84033825F。
法定代表人:刘善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望江景城****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62889201。
法定代表人:涂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权,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赣州胜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赣州胜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胜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赣州胜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胜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继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