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3578号之一
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的662521.33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赣0302民初35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2521.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11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2521.33元的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小蓉
代理书记员  尹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