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广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确认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克中民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广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国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被告:熊树义。******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广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树义、***确认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克拉玛依市广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涉案当事人之间工程款尚未决算,直接确认借款关系欠妥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广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克拉玛依市广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以准许并就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并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广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1000元,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确认之诉案件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20900元)及公告费32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广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魏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