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克拉玛依市广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2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广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广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市广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的理由: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克市广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责任书》,约定克市广友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工程施工完毕,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克市广友公司理应向***支付全部工程款。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自相矛盾。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同时又以合同中约定的”克市广友公司应当在收到新兆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向***支付”为依据,确认因新兆基公司未向克市广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无权要求克市广友公司支付工程款。三、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没有法律依据。新兆基公司是否向克市广友公司支付工程款只有克市广友公司陈述,没有证据证实。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均属于支持***诉讼请求的法律条文,但原审法院却依据上述法律条文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综上所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属于错误判决,请求予以撤销,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克市广友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的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2008年5月26日,新兆基公司与克市广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新疆克拉玛依市八一北村小区改造工程N1-N11住宅楼工程,并约定了工程价款等其他事项。2008年8月5日,克市广友公司与***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责任书》一份,双方约定由***承建新疆克拉玛依市八一北村小区改造工程N1-N11住宅楼中的N10-N11幢经济适用房。《工程承包责任书》签订后,***对其承包工程组织进行施工。2009年底,工程基本竣工,现涉案住宅楼已交付业主。2011年1月15日,克市广友公司、***签订《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其中载明:”八一北星光二期经济适用房工程是广友建安公司中标的,应该由广友公司选派自己的施工队进行施工。但由于施工队是新兆基公司的老队伍,故新兆基公司决定让其挂靠在了广友建安公司干这项工程。由于新兆基公司从来不执行合同、从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给广友公司和施工队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又是广友公司领导四处求人,为施工队借资。这次施工队拿到借款后,保证把工资发到每个民工手里,让民工马上返乡,积极配合彻底交工。施工队承诺:其余款待新兆基公司决算完成后由各施工队找新兆基公司支付。从此各施工队所有人员永不找广友公司麻烦,永不上访闹事。否则,愿意接受任何处罚。”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克市广友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责任书》,并且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克市广友公司原本应当向***支付工程款。但是2011年1月15日,克市广友公司、***签订了《民工工资支付协议》,根据双方签订《工程承包责任书》的背景、原因及施工队承诺”其余款待新兆基公司决算完成后由各施工队找新兆基公司支付”的内容,免除了克市广友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向克市广友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不应予以支持。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成干
审 判 员  张建军
审 判 员  李佳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熊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