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203执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驰昊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东彩路21-3-33号附2号。
经营者:***,男,1981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新疆广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北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驰昊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新疆广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203民初34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广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驰昊建筑材料经营部支付1761381.8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00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新疆广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驰昊建筑材料经营部支付1761381.8元,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0014元。2.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将本案全部债权由被执行人新疆广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人克拉玛依区高天富装饰装修行支付。3.被执行人新疆广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人克拉玛依区高天富装饰装修行100000元,第三人克拉玛依区高天富装饰装修行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广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措施,剩余款项1661381.8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4.若被执行人新疆广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不能按协议约定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就未支付款项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被执行人还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203执5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佩 军
审判员 莎 吾 丽 热 西 汗
审判员 卡勒哈尔巴合特拜克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子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