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502民初1073号
原告: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建鑫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初级正职检查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哥哥),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迎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