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茂名市豪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902民初2278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豪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五路111号23楼。
法定代表人:罗增毅,经理。
原告梁超丽诉被告茂名市豪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超丽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