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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茂名市豪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902民初2278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省茂名市茂**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豪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茂名市豪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