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624号
原告: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工业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冷轧厂办公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AG2N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16元,减半收取计15058元(原告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