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港口区企沙工业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冷轧厂办公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AG2N6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柳州市北雀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 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02民初5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案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02执2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