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与宁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5民初4403号
原告:王某,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宁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王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