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2268号
原告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友公司)与被告宁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第三人宁夏丰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喜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智,被告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丰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第三人丰喜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丰喜公司造成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提起本案诉讼。经审查,本案中,原告及矿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丰喜公司,原告占74%的股份,被告矿业公司占26%的股份,丰喜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现原告作为丰喜公司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提起本案诉讼,需举证证实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条件。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丰喜公司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丰喜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第三人丰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第三人丰喜公司由原告及被告矿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原告占74%的股份,被告矿业公司占26%的股份。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19年12月4日将名称由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变更为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矿业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16年4月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破字第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原告破产。
2004年8月20日,原告与矿业公司签订《宁夏石嘴山市红果子沟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开发协议书》,载明:……双方合作对石嘴山市红果子沟煤炭资源进行风险勘查、开发。……合作取得的勘查成果资料及煤炭储量资源权属双方共有,双方在合作中的权益为矿业公司占20%,原告占80%。合作勘查项目达到法律法规允许开发的条件时,双方以该项目成立股份公司。……勘查区探矿权由矿业公司负责申办,银星公司协助并全额出资,探矿权由双方按权益比例共有。如项目转入开发,取得的探矿权转入双方以该项目成立的股份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持勘查成果权益,但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009年8月20日,矿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宁夏石嘴山市红果子沟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载明:……开发工作分两步进行,首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将合作勘查取得的红果子沟深部及外围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申办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探矿权,然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在与矿业公司所属的红果子公司合并重组,并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在合并重组后至井工煤矿建成投产前,红果子沟煤矿原露天矿区资源以及在新增矿证范围内的露天资源仍由矿业公司开采,受益全部归矿业公司所有。双方最终股权比例调整为矿业公司占26%,原告占74%。……
2011年1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将石嘴山市红果子沟煤矿区外围及深部8246.5万吨煤炭资源以资源接续的方式配置给自治区地矿局矿业公司和宁夏开元丰友化工公司共同组成的联合开发主体。
2011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变更矿区范围的批复》(宁国土资发〔2011〕371号),载明:……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将石嘴山市红果子沟煤矿区外围及深部8246.5万吨煤炭资源以资源接续的方式配置给自治区地矿局矿业公司和宁夏开元丰友化工公司共同组成的联合开发主体。……
2012年2月23日,红果子公司与丰喜公司签订《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协议转让合同》,约定红果子公司将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于2012年3月在银川市金凤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转让给丰喜公司,转让成交金额为734.72万元。次日,红果子公司与丰喜公司签订《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协议转让合同补充协议》,载明:……红果子沟煤矿的采矿权转让,是为了实现其外围和深部资源的开发而实施的,是以资源接续的方式进行的……红果子沟煤矿采矿权在未进行实质性交割(转让)前,原有露天开采范围及新增矿证露天开采范围的资源仍由矿业公司开采,受益归矿业公司所有……
2013年1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宁夏丰喜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9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载明:……丰喜公司改扩建后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下达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合同准文件自动失效。……
2014年8月20日,丰喜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载明:矿山名称为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有效期限为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0日。该采矿权许可证目前已注销(非申请)。
2017年8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该方案载明:2017年关闭退出类型为自然保护区内煤矿、僵尸企业的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同时该方案载明“各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关闭退出煤矿按照关闭标准逐一进行预验收,对关闭不彻底、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再复查,直至合格......”
2017年12月21日,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阶段性验收反馈意见的函》,该函载明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阶段性验收情况为通过。
2018年1月9日,石嘴山市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惠农段清理整治指挥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提取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的函》,该函载明:“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已被自治区列为关闭退出煤矿......该矿已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将地面附属设施拆除,完成了全部恢复治理工程。并经自治区验收组验收通过。请为该矿山企业提取剩余缴存保证金的50%用于恢复治理工作。附件: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沟煤矿账号信息。”
驳回原告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山山
审判员 任朝霞
审判员 张旭霞
书记员 王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