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5执747-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矿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伏总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5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03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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