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振领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振领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559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苏州振领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绿憬商务广场1幢3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Y9NB360。 法定代表人:**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振领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