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花商初字第00343号
原告昆山启达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杨晴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贤生,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振明,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盛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叶云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启达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山启达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颜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