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0364号
原告:江苏启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02961963,住所地陆杨镇友谊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967P,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启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70元,以上合计8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