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02执保25号
申请执行人:***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与石城大道交汇处盛世华庭花园6幢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PJM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建乙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8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UK2W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24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建乙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