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破13号之九
申请人: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9月25日,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管理人执行完毕,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蒋 明
审判员 唐承飞
审判员 俞 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