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316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050444XN。
诉讼代表人:钱淼,系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4日以被告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意确认破产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8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赛琼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裘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