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执31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盛忠桥。
被执行人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蒋新华。
被执行人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蒋鹏飞。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3民初15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编号2016年恒银杭富借字第02-04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0878.74元,并继续支付申请执行人从2017年3月18日起罚息(以50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编号2016年恒银杭富借字第02-04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31950元,并继续支付申请执行人从2017年3月26日起罚息(以50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执行人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88257元,申请执行费776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因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杭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因无处置权且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回告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有异议,同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18年12月26日,本案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