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2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82934731T,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0913931X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9554412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第6-10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新兴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09250042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050444X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新华。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新兴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2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