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6829347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第6-10幢,组织机构代码:***95544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组织机构代码:6091393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新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组织机构代码:6092500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4050444X。
法定代表人蒋新华。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住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新华,男,1955年7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92年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8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4日责令各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新兴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317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