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2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6829347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第6-10幢,组织机构代码:***95544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组织机构代码:6091393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新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组织机构代码:6092500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4050444X。
法定代表人蒋新华。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住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新华,男,1955年7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92年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新兴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23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