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3690号
申请执行人:俞慈贤,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5044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新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9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5元及执行费21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浙0111破申13号民事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本案应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