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530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703063-8,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50444-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新华。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
人杭州富春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裁定受理破产,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主债务人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享有优先权,申请执行人通过破产程序主张优先债权,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的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1执5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