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江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91民初152号
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大黄山村16号。
法定代表人:姚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伊庄村商业街。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