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初901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向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