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振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6003号
原告:上海振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原告上海振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振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振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振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谭静贤
书 记 员  许婵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