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7194号之一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28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诉被告:上海驰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289号1幢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诉被告:***,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本诉被告上海驰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