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上***实业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7194号之三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28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上海驰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289号1幢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炜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