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7194号之三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28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上海驰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289号1幢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炜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