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7194号之二
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28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不属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且申请人也未明确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相关证据可由申请人自行收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