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上***实业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7194号之二 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28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不属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且申请人也未明确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相关证据可由申请人自行收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