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金马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3083太仓东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太仓金马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083号

原告:***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APJN0X。

法定代表人:余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仓***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毛电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4374907A。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

原告***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能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春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雪怡

书 记 员 石雯雯